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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知識產權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成都市知識產權局
      閱讀量:494
      時間:2018.10.16

      成都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實施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貫徹市委《關于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加快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區域創新創業中心的決定》,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專利資助資金納入市財政經費預算,由市知識產權局(科技局)統一管理,隨經濟發展情況逐年適度調整。

      第三條 (資助原則)

      專利資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請、部分資助、突出重點、不重復資助”的原則。

      第四條 (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具有我市戶籍的居民;在我市創業投資并持有本市長期居住證的外地居民,其專利申請提交且授權日均在長期居住證有效期內的,可以申請成都市專利資助。

      第五條  (資助范圍)

      資助范圍:

      (一)企事業單位申請中國發明專利且進入實質審查的;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港、澳、臺地區的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的專利。

      (二)企事業單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且是委托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向外國國家(地區)提交的專利申請;企事業單位或非職務發明人獲得外國國家(地區)專利管理部門授權且無權利糾紛的外國專利。

      第六條 (資助條件)

      資助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具有良好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提交專利申請并獲得專利授權。

      (三)是該專利的第一專利權人且是第一專利申請人。

      (四)辦理時限

      1.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階段資助或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的資助,應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或專利獲得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

      2.PCT申請國際階段資助、國外專利申請資助或獲得外國國家(地區)授權專利資助應在PCT國際檢索報告郵寄之日、國外專利受理之日或專利授權之日起12個月內到窗口辦理。

      3.企事業單位年度涉外發明專利申請總量資助應在次年12月31日前辦理。

      4.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國內其他地區享受同類性質專利資助的同一專利,不再給予資助。

      (六)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5號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獲得的專利不予資助。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對企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申請階段資助:

      1.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后給予800元/件的資助。

      2. 對提交PCT申請并經國際檢索后的發明專利申請給予10000元/件的資助。

      3. 對事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保密審查,直接向外國(地區)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并公開后給予:美、加、日、韓及歐洲國家10000元/件的資助;其他國家(地區)4000元/件的資助。

      4.對符合上述第2、3條規定,且是向美、加、日、韓及歐洲國家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企事業單位,年度非同一發明專利申請超過10件的,給予5萬元資助;超過20件的,給予10萬元資助。

      (二)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港、澳、臺地區的專利管理部門授權專利的資助:

      1. 每件發明專利,按照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分別給予3000元、1000元的資助;

      2. 每件實用新型專利給予300元的資助,每件外觀設計專利給予200元資助。

      (三)對通過PCT途徑,或事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保密審查后直接向外國(地區)提交申請而獲得外國國家(地區)專利管理部門授權且無權利糾紛的外國專利的資助:                        

      (單位:元/件)

      權利人類別


      專利類別 美、加、日、韓

      及歐洲國家 其他國家

      職務 非職務 職務 非職務

       發    明 30000 8000 15000 4000

      實用新型

      (類似) 10000 4000 5000 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類似) 5000 2000 3000 1000

      (四)資助額度要求:

      1.同一發明創造向多個外國國家(地區)提交專利申請的,只給予一個外國國家(地區)專利申請資助;PCT申請國際階段已接受資助的,進入外國國家(地區)階段不再給予外國專利申請資助。同一發明創造申請多個外國國家(地區)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并獲得授權的涉外專利,最多給予3個外國國家(地區)的資助。

      2. 同一非職務發明人申請非職務發明的專利資助,全年度給予累計不超過2萬元的資助。

      第八條 (申請材料)

      申請專利資助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專利資助申請表》;

      (二)證明材料:

      1.中國專利的資助:

      發明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需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通知書;

      獲得授權專利的資助需提交:專利證書、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2.向外國國家(地區)申請專利的資助,應提交與國內專利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合同復印件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同時提交:

      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提交PCT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PCT申請請求書、國際檢索報告以及繳納規定費用的繳費憑證;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外國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相關繳費憑證及中文譯本。

      3.在外國國家(地區)獲得授權專利的資助:應提交外國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授權專利公告首頁、授權證書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本,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還需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

      4.企事業單位年度涉外發明專利申請總量資助應提交:與國內專利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合同復印件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提交PCT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PCT申請請求書、國際檢索報告以及繳納規定費用的繳費憑證;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外國專利審查機構作出的受理通知書、相關繳費憑證及中文譯本。

      (三)權利人證明材料:

      1.單位申請資助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需有年檢記錄),組織機構代碼副本;企業提供近三個月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事業單位和社團提供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證明,并提供權利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

      2.個人申請資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證及戶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證和成都市長期居住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企業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冊變更等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需復印件,并提供原件與之核對。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應按順序裝訂,統一使用A4紙張。

      第九條  (工作流程)

      專利資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請人登錄“成都科技網”(www.cdst.gov.cn)或“成都市知識產權綜合服務信息共享平臺”(www.cdip.gov.cn),進入成都市專利資助申報系統注冊登記,提出資助申請,經過網上初審合格后,于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紙質件報送至成都市政務中心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

      (二)受理審查。窗口受理人員對專利資助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資助申請,由受理人員在《成都市專利資助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并注明辦理時間,在專利證書原件(專利申請階段資助在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背面加蓋“成都市專利資助受理專用章”,交窗口負責人審批。

      (三)審核批準。窗口負責人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專利資助申請,在《成都市專利資助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不予資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員告知申請人。

      (四)資金撥付。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對經窗口審核的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審批。通過復核、審批的資助申請交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財務部門轉賬撥付(單位應提供合法的財務收據,注明收款單位、開戶行、賬號等;個人應提供本人的建設銀行儲蓄卡賬號)。

      第十條  (職務發明專利資助資金的管理)

      單位對獲得的專利資助資金,60%以上用于獎勵為該專利的研究開發做出實質貢獻的發明人或設計人。

      個人申請專利資助資金,應由第一專利權人辦理,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代辦。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申請專利資助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對重復申請資助、提供虛假材料、采取非正常申請專利等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將采取追回資助資金,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資助申請的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知識產權局(成都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生效,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原《成都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成知字〔2013〕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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