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政府政策性限制;
(二)破產清算;
(三)不可抗力;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通過上述兩個條款可以看出:
1、撤三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人;
2、撤三申請的客體為注冊已滿三年的商標;
3、撤三答辯提交的內容為注冊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
4、撤三答辯的主體為商標注冊人(使用證據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標的被許可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政府政策性限制;
(二)破產清算;
(三)不可抗力;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通過上述兩個條款可以看出:
1、撤三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人;
2、撤三申請的客體為注冊已滿三年的商標;
3、撤三答辯提交的內容為注冊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
4、撤三答辯的主體為商標注冊人(使用證據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標的被許可人);
當商標被提出撤三申請時,權利人可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商品實物原物或照片
2、生產證據(生產合同,生產過程中與商標有關的照片)
3、宣傳證據(廣告、宣傳單等)
4、銷售證據(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對方打款證明等,需要與商標有關,并且合同中的價格與發票價格、打款證明價格一致)